婚前买房婚后拿到产权证离婚后房子该归谁
案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2010年12月6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2011年6月1日房产登记部门颁发了 《房地产权证》,产权所有人登记在张先生名下。2012年10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存在分歧。张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是他与王女士结婚之前购买的,且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王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该房子的产权证是在他们结婚登记后取得的。
律师说法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栾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见,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未经依法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按照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门机构掌管的专门的簿册上。其目的在于管理地籍,确定产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从此也可以看出,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是张先生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并非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后取得了房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表明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所有人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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