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这个《办法》是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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