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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5天内,招商银行欲申请担任CDR存托人

[2018-06-21 07:02] 来源:搜狐 编辑:白鸽  阅读量:1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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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商银行今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担任存托凭证存托人的议案》,同意该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这是自证监会和银保监会6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

招商银行今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担任存托凭证存托人的议案》,同意该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

这是自证监会和银保监会6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下称《规定》)后,首家公开披露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申请信息的银行。

新规发布5天内,招商银行欲申请担任CDR存托人

上述五天前发布的《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中国存托凭证(CDR)试点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其中,对于申请担任存托人的商业银行提出了九大条件:

(一)为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独立法人;

(二)最近一年的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三)在纽约、香港等地区合计拥有5 家以上境外机构,且在纽约或香港地区的机构应具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

(四)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存托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组建了存托业务独立部门或专业团队,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六)具备与存托业务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七)在中国境内建立了符合银保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九)符合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相关监管规定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据银行业业内人士分析,在纽约或香港具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并不多,该条件可能会将许多银行挡在门外。

与此同时,备受市场关注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已经正式结束了第一阶段针对个人投资者(发行期为6月11日至6月15日),以及第二阶段针对机构投资者(发行期为6月19日)的募集期。据《中国基金报》今日援引匿名渠道消息称,6只独角兽基金规模达1000亿,其中2家超200亿,4家超100亿。

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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