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文件指出,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
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紧急出台了生猪养殖用地政策,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
通知指出,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通知提到,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通知还指出,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通知强调,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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