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工业与信息化部官网获悉,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信部近期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下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并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据悉,自2017年《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工信部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此次修改将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工信部解释称,此举将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根据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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