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5大类加分项目16项加分小项总体分值为20分,避免部分公司通过“找补”实现加分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6月23日,上交所对外发布了该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了评价期间、评定模式,增加了市场反映强烈的体现从严监管要求的评价内容,并进一步明晰精简优化部分加分项目,同时调整加分项目计分标准。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本年为修订后《评价办法》实施过渡期间,评价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14个月,从2018年起,评价期间将按调整后期间实施。后续,上交所将于2017年7月份开展上市公司2016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评价结果将及时通报上市公司,通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并记入诚信档案。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上交所于2015年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总体来看,现行评价模式较为清晰、评价标准相对客观,评价机制运行两年效果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原评价期间不能反映对当年年报反映的信披问题处理情况、刚性划定比例的评定模式不能反映部分公司实际情况、加分项目合计分值较高导致“找补”现象存在、部分加分项目需进一步精简优化、消极条款未体现市场反应强烈的问题现象。
针对原《评价办法》施行两年以来出现的问题,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进行了优化调整,并相应修订《评价办法》。具体看,一是改进评价方式,调整评价期间并修改比例评定模式为得分评定模式。同时,明确年度信息披露评价需结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进行。在减分方面,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情况保持持续关注,对日常信息披露存在瑕疵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反映于年度减分项目。在加分方面,则明确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上交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在消极条款方面,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两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的不得为A。
二是调整加分项目,限缩加分总值并对加分项目进一步精简优化。具体看,上交所对各加分小项对应分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5大类加分项目16项加分小项总体分值为20分,避免部分公司通过“找补”实现加分。
删除落实监管转型信息披露要求加分项目。原属该项目的“是否配合本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归入及时性项目作为合规性情况予以考查。
同时,调整部分项目表述并对同类项目予以合并。如行业信息披露,明确加分情况主动披露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的其他行业及经营性信息,而非行业指引规定范畴内信息。又如回答投资者问题项目,在原“及时”要求上,增加“有效”标准。
三是增加消极条款项目,反映市场反应强烈的问题现象。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增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形;增加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情形;增加被暂停直通车、不主动按要求限期整改信披重大问题等情形;增加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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