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8〕3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告表示,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行为,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公告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
公告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3年;三是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四是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公告表示,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发行人发生股权变更时,应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股权变更申请。股权变更涉及上市股权的,还应符合上市股权所对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上市场所的要求。
公告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资产增长、结构调整、内部资本留存、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审慎地制定资本补充及资本债券发行规划,在相应资本约束下促进自身稳健经营,并确保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实体经济。
另外,公告提出,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信用评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发行提高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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