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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不要戴着有色眼镜看待CDR

[2018-06-07 09:43] 来源:中国网 编辑:沐瑶  阅读量:1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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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过充分酝酿和公开征求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亮相,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呼之欲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厚积薄发的新事物,更是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

经过充分酝酿和公开征求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亮相,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呼之欲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厚积薄发的新事物,更是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新举措。新事物健康成长、新举措平稳落地,离不开市场参与各方的理性呵护,切忌戴着有色眼镜“棒喝”或“捧杀”。

新事物代表一种不确定性和高风险,不少人对新事物持“棒喝”态度也就不难理解了。特别是在多种因素施压导致股市“赚钱效应”削弱的当下,股市新事物出现往往会被视为“洪水猛兽”。

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主要面临两大误读:一是从市场“抽血”。对此,监管部门早已明确表示,为稳定市场预期,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将严把入口、宁缺毋滥,不会出现试点企业一哄而上的局面。在A股市场实现IPO常态化背景下,一二级市场已形成相对成熟、有效的流动性调节机制。

二是挤占其他中小创新企业上市机会。对此,必须明确的是,对没有纳入试点的企业来说,正常的IPO渠道是畅通的。那些经营情况良好、运营规范、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都可按现有程序提交IPO申请,正常审核。此外,未盈利企业上市在IPO发审制度方面已实现重大突破,这将惠及大量的、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总体而言,市场主流声音是乐见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的,热盼分享创新经济发展红利。

新事物更代表一种新机遇。资本市场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站在培育经济创新基因的历史关口。支持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就是资本市场创新求变、服务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里程碑事件。对此,市场各方热情参与将事半功倍,但热情过头、过度炒作就会“帮倒忙”甚至“跑偏了”。

从目前一些迹象看,对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的一些认识误区亟待厘清,以免新事物被“捧杀”。首先,将试点简化或泛化为“独角兽”企业上市,再加上企业自我标榜、媒体的“标题党”宣传、部分中介机构商业化推广等因素推波助澜,给投资者营造出一种“独角兽”企业“泛滥成灾”的错觉。实际上,试点企业是少数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总体上门槛也高于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

其次,误以为试点企业就是政府信用的背书。这是投资者必须警惕的。从目前情况看,证监会将成立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为监管层提供政策咨询。发审委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这一流程是为了更好地筛选试点企业,并不意味着对企业质量的官方认证。无论是过往的IPO发审还是如今的试点,监管部门不会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

再者,误以为参与投资试点企业是稳赚不赔的。创新企业在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一定独特性,相应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尚未得到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这给市场炒作提供理由,再加上A股市场“炒新”氛围较为严重,试点企业存在被过度炒作的风险。实际上,近期香港市场出现一些所谓“独角兽”企业破发的现象就值得反思,也给内地投资者敲响警钟。试点企业股价会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投资热点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投资者不要抱着“炒新”心态盲目跟风炒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新事物的茁壮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需市场各方以包容的心态、积极的精神来呵护、推动。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涉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境内外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新问题。现行规则及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创新企业特别是尚未实现盈利企业如何估值定价等难题都需接受实践检验。对此,市场参与各方应秉持发现问题及时“补位”的态度,对新事物多一份耐心、多一份包容,群策群力,共同推进试点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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