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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规范券商基金“走出去”维持适当门槛

[2018-10-06 11:54] 来源:中新网 编辑:文辉  阅读量:1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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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新社北京9月28日电(记者陈康亮)中国证监会28日在京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此举旨在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

中新社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28日在京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此举旨在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

近年来,中国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境外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56家子公司。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中国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境外机构经营比较稳健,整体风险可控,发展趋势向好。但这些境外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发展定位不清晰,境内母公司管控不力;主业不突出,盲目扩张业务等,须加以规范。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相关财务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下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等;

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规范组织架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三十六个月过渡期以达到相关要求。

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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