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49
债券代码:143326.SH 债券简称:17光证G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光证G4,代码143326.SH
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6亿元,票面利率为4.90%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814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1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9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5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年10月16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5日,债券付息日为2018年10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朱文婷
传真:021-62155966(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孙逸然、江志强
传真:021-3867450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传真:010-6656870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传真:021-38565797(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48
债券代码:143325.SH 债券简称:17光证G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光证G3,代码143325.SH
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1亿元,票面利率为4.80%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814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5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年10月16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5日,债券付息日为2018年10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朱文婷
传真:021-62155966(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孙逸然、江志强
传真:021-3867450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传真:010-6656870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传真:021-38565797(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