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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定增募资7亿补血深交所:是否存私下利益安排

[2020-03-20 14:14] 来源:中国网 编辑:宋元明清  阅读量:1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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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9号)显示,2020年3月16日,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发展”,000628.SZ)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高新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9号)显示,2020年3月16日,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发展”,000628.SZ)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高新发展拟向控股股东高投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空港集团、高科公司,以及四川纾困发展基金、成都文旅集团、金豆投资、君犀投资(以其管理的“君犀价值1号基金”、“君犀价值2号基金”认购)、世均宣达、成都工投美吉、太和东方、智选之星、四川制药(以下简称“其他发行对象”)等12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344.4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7008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高投集团、空港集团和高科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高新发展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说明:

1.预案显示,部分发行对象成立时间短且未实际开展业务。请说明本次发行对象的主要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2.请核查其他发行对象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他发行对象与高新发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请说明其他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是,请从股权控制关系、战略协议签署情况、持有你公司股份、参与高新发展经营管理情况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并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请高新发展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24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并及时对外披露。同时,提醒高新发展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新发展是1992年7月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92)112号文和成体改(1992)176号文批准,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制药厂、成都钢铁厂、西藏自治区石油公司四家单位共同发起,通过定向募集方式而成立的股份制集团公司。1996年11月18日,高新发展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0年3月16日,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预案显示,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高投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四川纾困发展基金、成都文旅集团、金豆投资、君犀投资(以其管理的“君犀价值1号基金”、“君犀价值2号基金”认购)、世均宣达、成都工投美吉、太和东方、智选之星、四川制药共12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高投集团、空港集团和高科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中,高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空港集团、高科公司是高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高投集团、空港集团和高科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9344.40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83.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同日,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推出新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以下简称新方案),同意公司终止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推出新方案。终止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在于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lt;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gt;的决定》(证监会令[163号])、《关于修改lt;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gt;的决定》(证监会令[164号])、《关于修改lt;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gt;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号)。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与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监管政策的内容存在一定差距,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董事会决定终止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9号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6日,你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你公司拟向控股股东高投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空港集团、高科公司,以及四川纾困发展基金、成都文旅集团、金豆投资、君犀投资(以其管理的“君犀价值1号基金”、“君犀价值2号基金”认购)、世均宣达、成都工投美吉、太和东方、智选之星、四川制药(以下简称“其他发行对象”)等12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3,444,000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70,08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高投集团、空港集团和高科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说明:

1.预案显示,部分发行对象成立时间短且未实际开展业务。请说明本次发行对象的主要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2.请核查其他发行对象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他发行对象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请说明其他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是,请从股权控制关系、战略协议签署情况、持有你公司股份、参与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并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24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对外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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