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总结过往监管经验、吸收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充分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我会拟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注册管理办法》对切实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至多1个月,在实践中带来了企业集中申报、审核过程中集中过期的现象,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不断提高股权融资比例,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结构调整,助力国民经济发展。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注册管理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为兼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用性和便利性,确保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充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
本次《注册管理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81条,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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