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集团从华润股份和恒大地产手中已经累计收购了万科将近30%的股份,代价是664个亿。
这些资金并非全部都是深铁集团的自有资金,其中接近60%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也就是说,为了从华润股份和恒大地产手里受让万科股份,深铁集团找银行借了395个亿。
深铁集团现在是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同时也是万科的实际控制人。万科对于自身是否属于深圳市国企一直避而不谈,在身份信息上处理得模棱两可。纵使今年初万科以国企身份参加了深圳市属国企工作部署会议,深圳市国资委也对万科加入国企大家庭表示欢迎。
万科是深圳市属国企,而且必须是深圳市属国企,否则,深圳地铁集团收购万科的方式将不合规。
深铁集团收购万科股份的对价60%来自银行贷款,根据央行和银监会下发的《贷款通则》,银行贷款不得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也就是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收购股权。
但如果股权收购属于并购,则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取得部分并购贷款。根据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而所称并购,则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同时,这一指引规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这意味着并购企业对标的公司发起的并购,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得高于60%,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深铁集团向华润和恒大受让万科股份对价里,银行贷款占比接近60%。
深铁集团向银行寻求并购贷款,可以理解为对万科股权收购,实质是并购,目的是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从这一事实判断,万科归于深圳市属国企毋庸置疑。
那么,深铁集团从一开始对万科发起的收购,时至今日持股近30%,这一并购过程,它合规吗?
先来了解并购规则。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购方买入上市公司5%股权时,3日内要求予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买入上市公司20%股份以上时,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书,其中包括披露收购方资金来源、同业竞争等内容。
以上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深铁集团均是按点披露,符合程序。但接下来,万科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此前万科无实际控制人),信批操作上存在瑕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条款包括: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照第3、4宗条款以及前述并购贷款收购的事实可以认定,深铁集团已经取得了万科的控制权,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取得万科控制权的过程里,先是今年1月中旬华润股份向深铁集团转让全部股份,紧接着3月中旬恒大地产将所持万科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深铁集团,直至最近恒大地产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深铁集团。
实际上到今年3月中旬恒大地产将所持万科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深铁集团时,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条款,深铁集团实际已经取得了万科的控制权,万科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铁集团及万科应依据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提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证券交易所对这一类型权益变动情况通常要求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大地产将所持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深铁集团以后,万科和深铁集团也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过却没有提示实际控制人变更,其在披露这次权益变动的目的里写的是“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及自身战略发展需要”,而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但滑稽的是,深铁集团和万科作出这次权益变动披露依据的法规之一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而披露收购报告书通常是因为“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取得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通常会进入要约收购程序,进一步强化并购方的控股权。深铁集团当时并未取得万科30%以上的股份,但显然自己默认已经取得了上市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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