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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风险补偿基金对龙头企业的支持作用

[2017-06-24 11:28] 来源:中国网 编辑:樊华  阅读量: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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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严春晓徐占亨张润清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坚力量。与主要靠自我积累经营的传统农户相比,龙头企业需要便捷高效的资金支持,才能发挥好强大的带动作用。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制约,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与龙头企业贷款......

严春晓徐占亨张润清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坚力量。与主要靠自我积累经营的传统农户相比,龙头企业需要便捷高效的资金支持,才能发挥好强大的带动作用。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制约,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与龙头企业贷款融资,陷入“两难”境地,亟待破题。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建立担保机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这为金融机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融资问题仍然是制约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主要原因:一是农业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农业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回报低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不仅要受到自身经营风险的影响,还要受到气候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配合,基于风险和收益的比较,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涉农产业。二是缺乏标准抵押物。农业龙头企业本身可作为贷款抵押的资产有限,他们所经营的土地也多是以租赁方式取得,并不被金融机构认可为标准抵押物,而其他一些诸如农资、农机、仓库等设施的价值则很难得到认定,这成为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被排斥在金融信贷之外的主要原因。三是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农业龙头企业大多规模偏小、管理相对松散,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甚至财务制度都不健全,金融机构难以识别其真正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同时,农业龙头企业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信用记录和证明还款能力的资信普遍缺乏。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金融机构授信意愿不足。四是授信成本较高。当前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利差大幅收窄,金融机构为增强盈利能力不得不提高客户层次,而农业贷款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授信成本更高,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积极性自然较低。

在自身缺乏基本融资资质的境况下,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共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任务。由各级政府统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以担保金的形式放入合作银行账户,合作银行按照基金规模,放大一定比例为新型经营主体发放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可由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代偿。这种方式,可以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更具现实针对性和撬动效应。

从农业龙头企业方面看,风险补偿基金本身作为一种担保手段,可以有效解决其缺乏标准抵押物的难题。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一般要求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换句话说,企业贷款100万元,需要抵押价值为143万元的标准抵押物(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农业龙头企业只需要提供很少的抵押物或根本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和担保,就可以很快贷到所急需资金。而且通过基金的方式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在额度、利率等方面提高议价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资金需求、降低贷款成本。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风险补偿基金可以有效分担风险,让金融机构吃下“定心丸”,强化金融机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授信意愿。金融机构也可以借助政府部门的信息优势,充分了解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金融机构在大中型企业贷款需求被直接融资分流的情况下,扩展客户和业务范围,获取新的业务增长点。

从政府方面看,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由原来普惠型、简单化的直接补贴转变为引导、带动金融资本投向农业,实现了融资补贴的普惠性。通过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可以扩大10-20倍,让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中受益,从而使农业产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风险补偿基金还可以循环使用,由过去的一次性扶持向持续发挥作用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财政资金的指引下,该模式可以实现市场化运作,切实发挥市场对于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效果会大大超过简单的财政补贴。

在探索实施风险补偿基金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避免行政干预。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自身职责范围,一方面制定相关标准,确定各类农业龙头企业资质,并充分发挥自身信息优势,及时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贷款需求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关键在于能否利用好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查体系,应保障金融机构对贷款拥有最终决定权,避免行政手段过度干预。

二是明确经营管理主体。鉴于部分政府涉农部门并非法人机构,难以在金融机构开立担保账户,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基金名义上的管理主体,负责开立账户等具体事务的运作,政府相关部门应作为实际的管理主体,接受财政审计。

三是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了保证财政资金能够充分发挥效益,应先由当地政府联合金融机构进行摸底调查,了解本地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需求额度,再确定风险补偿基金的规模。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金融机构放贷业绩进行监督考核,推动金融机构及时放款。

四是完善代偿机制。明确代偿比例,建议应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一定比例代偿资金,有利于约束金融机构把控风险。细化代偿程序,精心谋划代偿工作的每一个步骤,确保每一环节职责清晰、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互相推诿的现象。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需求、资信等级差别较大,应合理划分不同类型,设立不同级别的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差别化运行机制。

五是创新贷款方式。农业具有季节性强的特性,在每年特定时间会有较大资金需求,而目前银行贷款期限多以整年为期限,这导致了来年还款日恰为农业龙头企业资金紧张之时。因此建议采取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贷款形式,即金融机构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借款企业满足评审标准的,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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