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文件重要,简单对部分要点做如下总结整理。
第一、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的前提条件
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而要约或者定向回购理论上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即可。
第二、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股份目的的要求是这样约定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沪深两个交易所在发布的《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回购股份的目的界定地较公司法更为细致,具体为: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出现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股转公司的办法中未就此做进一步细化,说明一切以《公司法》规定为准。尤其是对于出于维护市值要求的情形,只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即可,不要求一定要股价跌破净资产或者短期内跌幅较大,应该说尺度更加包容。
第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交易方式的复杂性,挂牌公司回购操作上有三类共四种情形,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股份适用本办法:
(一)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
(三)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简单总结就是:第一种是盘中正常交易形式的回购,第二种是确定价格和金额,由其他股东预约登记,最后一并实施的回购,第三是出于特殊情况向特殊股东实施的回购,一般的社会公众股东不能参与第三种情形的回购。
第四、回购股份的资金安排
只要挂牌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因为回购事宜受到影响,即可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自主决策并筹措资金。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特别一点,如果公司采用要约收购模式,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少于拟回购总金额的20%。
相比较而言,沪深交易所对资金来源叙述地更加清晰具体,以上交所的征求意见稿为例,第二条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具体的回购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充分说明将资金用于回购股份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的影响。
第五、回购股份的价格与数量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定价合理性。
这种回购方式操作时价格是随行就市的,只要不超过上限即可。
要约回购应当以固定价格实施,且如果该公司之前有交易价格,也应该符合符合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的约定;但是如果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应当综合参考前期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因素,合理确定要约回购价格。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可转债、维护市值为目的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达到10%的,应该在注销或者进行其他转换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后续操作。
第六、回购股份批准程序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可能发生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其定向回购股份方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情形,在董事会通过后均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第七、回购的操作安排
一、回购账户: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回购专户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操作
1、交易时间:
竞价和做市方式回购的,应该在交易日除以下交易时间内进行正常申报。
挂牌公司在转让日的9:15至9:30、14:30至15:00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不得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
要约收购则是由接受回购的股东在交易时间通过交易回购代码进行预约登记,要约期限届满,一并交割。
2、每日回购股份数量
竞价和做市交易的,挂牌公司每个转让日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上限的10%,但每个转让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0万股的除外。
要约回购没有每日预约申报限制,预约时间届满,如果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挂牌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3、窗口期
竞价和做市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转让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转让日内;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董监高等人员的限制
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在公司回购实施区间卖出所持公司股票。
做市方式回购不受此限制。
第八、回购后股份的处理
由于股转公司的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中对回购股份的处理约定情节不多,参照《公司法》,可以简单做如下梳理:
1、进行股权激励、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用于转换可转债的,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实施方案处理,最晚不超过回购后三年;
2、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为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实施的,应最晚在三年内予以注销。
在公司收购实施后但是未注销前,公司能否减持这部分股份,办法并未予以明确,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解释。
九、公司回购后持有股份的限制:
挂牌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还有很多细致的约定,不再一一解读。
简评:股转公司出台的这一办法,对三板很多头部公司的市值管理非常有意义,对于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也很有价值,要为这样的改革点赞,并希望能有越来越多的改革举措出台。
最后提一个建议给股转: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多,挂牌公司每日公告数量也非常庞大,投资者很难全面覆盖,鉴于回购事项对股票价格影响较大,建议:
1、在股转中心官网开类似信息披露专栏;
2、在行情揭示上对回购期间的公司给予特别标志。
来源: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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