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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正式上线的通知

[2020-02-08 09:20] 来源:中国网 编辑:柳暮雪  阅读量:1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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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协......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协会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平稳运营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一方面沿袭和细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一性三度”相关指标,从合规经营、稳定存续、专业运作、信息披露等四个主要方面展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情况,同时增加单独的“投资风格”及其指标体系作为补充,以更好地体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创投类FOF领域的多元化、多样性特点。

现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AMBERS系统的一级页签“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打印本会员机构信用信息报告(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该信用信息报告由表格及雷达图等形式展示,每季度将定期滚动更新。为防止信用信息被篡改,相关合作方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信用信息报告页面的防伪二维码(每7天更新一次),核实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的真实性。

二、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将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具体运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规定。

三、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一经发现,协会将在一年内暂停提供该会员机构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本次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暂未包含“投资风格”指标体系,相关指标预计于2020年底前启动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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