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管新规的统一框架下,一系列推动资管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规陆续落地。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2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这些制度安排都会对行业产生影响。信托行业面临着怎样的发展环境,信托业务发展方向如何,为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诸多新规落地,整个信托业处于“严监管”的氛围,你怎么看这一系列新规?你认为当前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怎样?
邢成:这些政策都是一脉相承的,是在资管新规框架下的进一步完善。比如今年初出台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理财、信托等未来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今年2月出台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将过去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章集中统一到一个系统性的管理办法中;最近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规范明确信托公司的行政许可准入标准以及接下来可能逐步落地或征求意见的非标准化债权认定规则、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监管政策都是与以前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的有效衔接,都将为信托公司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当前信托行业面临的发展环境总体而言可概括为:规范统一、对外开放、优化流程和强化导向。
《金融时报》记者:这些制度安排是为了行业发展更加规范,监管所强调的导向你认为体现在哪些方面?
邢成:监管一直在从长远角度推动建立资管行业规范发展所必须的制度安排,这些也是适应当前资管行业的工作实践和行业转型发展的实际需要。就信托公司而言,强化监管导向,主要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真正实现信托业转型发展。《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信托公司需要加大力度发展慈善信托、财富管理业务、服务信托等。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也在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业务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
《金融时报》记者:《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与信托业务相关的内容,具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邢成:《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信托公司特许业务的准入条件和业务品种。这些规定原先是模糊的,散落在不同文件中。此次进行梳理规整,列举了准入经营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并且对准入条件和标准进行量化和细化,明确为5类业务,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过去,我们把这几类业务叫做创新业务资质。此次明确规范和明确标准,使得信托公司相应的特许经营的创新业务目标更加明确,条件更加清晰、标准也进一步公开和量化。
其中,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有几个重要意义。一是当前信托公司增资扩股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全行业平均实收资本规模已达到近40亿元的平均水平,超过100亿元的约7家。面对如此庞大的固有资金,如何进一步提高效率、提高收益是个迫切问题。原来的一法两规对固有资产股权投资限制得非常严格,《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许可后,可投资规定范围内的标的,这样就缓解了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庞大的压力问题。二是为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明确了阳光操作路径,不打擦边球,不灰色运作,使得固有资产运用更加合规统一。三是对固有资产的使用进行具化指引,如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持有被投资企业不得超过5年等等。这些实际上是鼓励信托公司财务性投资,既指出合规大路,又进行量化和约束,使得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相互支撑,又避免信托公司再次走向固有业务远超信托主业的老路。
《金融时报》记者:金融业一直在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此次明确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对信托公司展业有哪些影响?
邢成:在机构设置条款中,一方面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即对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投资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一是取消了10亿美元资本规模的门槛;二是对信托公司的持股比例没有上限,原来是不允许超过20%;三是外资机构对信托公司一控两参也与境内出资人要求一致。这些规定可以使得信托公司更方便或更广泛地引入具有国际业务经验或业务领先的股东,对信托公司开展跨境业务,满足高净值人群的跨境资产配置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双向对外开放。信托公司在参股或收购境外公司也传递出同一信号。这个规定表明了监管为信托公司下一步拓展国际业务、跨境业务打开了通道,这也使得有些信托机构名称中冠以“国际”二字更加名副其实。预计今后信托公司的国际业务也可以成为重要的业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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