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近几天,只要关注“双11”促销活动的人们都或多或少地看到,很多商家均打出订金、膨胀金等促销手段。消费者提前支付相应订金后,“双11”当天,支付的订金可以膨胀两倍乃至三倍使用。该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以支付订金方式预定相关商品。但一些商家又采取格式条款方式自行设置订金不退规则和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且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一般而言,人们通常所说的“订金不退”主要指合同法的定金规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视为消费者支付给商家的预付款,其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于定金法则。
退一步而言,即便商家将“订金”明示为“定金”,其也未必享有消费者不支付尾款后不退“定金”的权利。因为定金规则通常适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消费者与商家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前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无效。而所谓的“订金不退”明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商家无权拒绝退还订金。
简而言之,订金、膨胀金不过是商家吸引人气,提前回笼资金的促销手段和宣传策略。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退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其不退订金,消费者可待支付尾款收到货物后再退货,如果其拒绝退货,消费者有权通过投诉或诉讼方式挽回损失。不退订金的商家则会处处被动,在额外承担进货开支、发货运费等成本后又不得不接受消费者退货,得不偿失。
对此,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向公众普及订金可退、预售商品可退这一比较生疏的规则。避免其在商家忽悠下掉入各种套路,放弃主张权利。同时惩戒这些故意无视法律法规,混淆规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蛮做法,让消费者有一个净化、有序的网购环境。(证劵时报)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