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了多项确定销售额的规定,如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按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天风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孙彬彬认为,针对2018年前购入的金融商品,此次对资管产品开征增值税明确了买入价可以按原始买入价,或者2017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估值),对机构来说,肯定是采用“孰高原则”更为有利。这一规定的明确,就不需要机构在2018年之前将浮盈的金融商品抛售出,在2018年再买回来的方法做低成本价,造成额外的市场波动。
孙彬彬表示,对于转让价差,确认方法类似,也是在实际转让发生日所在的季度进行缴纳,累计的负差可以结转至下一季度,但不能跨年。这意味着,如果是较为明显的熊市年份,那至年末时可能全市场资管机构都有大量负的价差无法抵扣的情况出现,这有可能降低机构在熊市年份抛券的动力。(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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