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冯老汉一次性付清原告2015年1月至9月合计3600元扶养费,其后每月给付400元扶养费。
今年77岁的冯老汉现住海门市江心沙农场。2002年6月14日,冯老汉与小他两岁的黄老太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黄老太与前夫(已过世)育有两子。
冯老汉与前妻(已过世)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已过世。自2014年12月起至今,黄老太一直居住在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今年1月4日,黄老太的子女向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缴纳300元生活费。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每月的应缴费用为900元。
冯老汉系江心沙农场七大队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养老金2294元。黄老太现每月有新农保105元。另查明,冯老汉曾因原发性肝癌、高血压等疾病在医院诊治,现已出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目前黄老太居住在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托老院的支出也客观存在。单凭黄老太的经济条件,显然无力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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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双方均系再婚,除非双方各自生育的子女有特殊情况,否则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占主导地位。同时考虑到冯老太的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其因自身病情支出较多。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冯老汉自2015年1月起给付黄老太扶养费每月400元,并判决冯老汉一次性付清原告2015年1月至9月合计3600元扶养费,其后每月给付400元扶养费。
冯老汉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丽介绍,黄老太居住于托老院后,其与冯老汉分居至今,但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虽均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但是冯老汉每月有2000余元的收入,黄老太每月仅有105元,故冯老汉依法对黄老太负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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