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打工的王某不慎因工伤事故死亡,王某打工的建筑公司与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的继承人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
之后,这笔赔偿款由王某的父母控制。
因赔偿款的分配出现了矛盾,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4月,王某的妻子刘某及他们的儿子,将拿到八十万赔偿款的王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二原告和二被告依法均应得到赔偿款。
现二被告将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给付的全部赔偿款予以控制,并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二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刘某因王某死亡应得赔偿款179978元;二被告给付原告王某的儿子赔偿款203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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