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中医药法(草案)21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现行医师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empirenews.page--]
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为解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的问题,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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