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男子拿起铁锤进入金马小区将某室房间一通乱砸,事情竟缘于一场家庭矛盾,砸的却是自己女儿的房子。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郑某乙为占有位于裕安区金马小区某室房屋,阻止其女儿郑某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遂持铁锤砸毁该房屋门锁,进入室内将地砖、墙砖、组合柜等物品砸毁。
经鉴定,该房屋内物品损失总价值12070元。
案发后,郑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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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乙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对毁坏的财物理应给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郑某甲民事损失1207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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