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6月11日,已有9年婚龄的聂某通过QQ聊天与杨某相识,6月22日俩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6月23日,杨某与其丈夫离婚。6月28日,聂某将其已婚的事实告知了杨某,并表示愿意出资购房买车以供日后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使用。当年7月和9月份,聂某分三次将302700元转入杨某个人帐户。杨某用该款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和支付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上述房、车均登记在杨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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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聂某的妻子郑某知悉转款一事,以杨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其与第三人聂某款项302700元。杨某辩称,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所有款项均系聂某个人财产,系聂某赠予给其的,其属于善意取得,不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empirenews.page--]
该案中,聂某虽然是自愿将共计302700元的钱款汇入杨某帐户,但是其处分了其与妻子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得到郑某的同意和追认,故其属于无权处分。杨某基于与聂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取得上述钱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取得聂某款项时亦无其他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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