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错存折,误存5万元至过世前夫账户
今年44岁的黄女士与前夫郭先生(化名)去年4月份离婚。虽然已经离婚,但因郭先生身患重病,黄女士依旧负责他的日常起居生活。2015年6月,郭先生去世。
据黄女士陈述,前夫去世后不到一个月,2015年7月的一天上午,她拿着“自己的存折”到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以下简称“银行分理处”),想把5万元现金存进去。“存3个月的活期,有什么急事儿还能随时取出来。”黄女士这么想着,就把存折和钱一并递给了银行的柜员。
“请您签字确认。”柜台里递出了一张存款储蓄凭条。“不需要输入密码吗?”黄女士有些疑惑。“活期存款不需要输入密码,请您签字确认。”经过反复确认不需要输入密码后,黄女士在凭条上签了字。
“哎呀,存错了,这不是我的存折!赶紧给我把钱转回来!”黄女士拿着她签字的存单一下子傻了眼,这是前夫的银行存折,不是自己的。
“这是第三方客户的银行账号,我们无权进行操作。”银行方面表示无奈。经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黄女士只得求助于法院。
银行表示很“无辜”
庭审中,黄女士举出存款凭条、前夫的死亡证明书、离婚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确实误将存款存入前夫郭先生的银行账号内。被告银行分理处进行了一一质证,对黄女士的存款行为表示认可,但并不认可黄女士所称的“错存”行为,并坚持认为银行是按照黄女士的指令,将钱款存入了其指定的第三方账号内。银行分理处还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所称钱款‘存错’的行为是原告黄女士自身过错行为导致,黄女士错存的银行卡是案外人的,与银行分理处无关。”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原告到我处办理业务,是原告自己将存折及5万元钱款给我处工作人员的。原告将钱款存入第三方名下,而不是我处名下,所以原告应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我处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银行方代理人说。
原告坚持银行有过错“以前到银行存钱都让输入密码,这次为啥就不用了呢?”黄女士说,当时存款时,她虽有疑惑,但银行人员说存活期的不用输入密码。“存完钱之后,我就发现存错账户了。”银行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在庭上回应说:“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活期存款时,是不需要输入密码的。”
对此,黄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在原告存款时,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工作人员没有提示原告输入密码,且在原告反复追问是否需要输入密码时,被告工作人员并未提醒,因此被告存在过错。
在回答法庭关于原告办理业务时,银行是否提醒过原告存折不是其本人的问题时,银行方表示:“因为是原告本人自己将存折递交到银行窗口的,而且只提交了一张存折。而原告黄女士还在存款储蓄凭条上签字进行了确认,因此不需要提醒原告存折不是她本人的。”
死后存款能否遗产公证存疑
“我们告银行也是实属无奈啊。”黄女士在庭上说,“本来想把钱存在自己名下的折子上,但是两张存折一样,存完钱就发现存错了。现在人(前夫)已经去世了,钱也取不出来。”
银行对于已经去世的人员的银行卡是如何处理的?银行方面的解释是:“对于已经去世的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银行账户户主的继承人去办理公证,公证之后就可以重新设置密码,进而取出账户内的钱款。”
“哎,你们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去公证处公证一下就可以了,可公证处却说没办法给公证。”原来,虽然郭先生和黄女士只有一个女儿,但因为这笔钱不是郭先生生前的财产,公证处不能认定是遗产,因此无法办理公证。
黄女士的代理人在庭上发表了代理意见,他认为,原告与被告银行分理处是同等主体之间的存款储蓄关系,虽然是原告的疏忽拿错了存折,误将钱款存入前夫的存折,但现在郭先生已经去世,民事主体已经消灭。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被告都应当将存款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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