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因感情纠纷不能正确处理,强行将被害人杨某带至蒙自市文竹街一巷31号407室,限制杨某的人身自由,不准杨某与外界通讯,并在此过程中对杨某实施殴打,致杨某轻微伤。
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戴某某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empirenews.page--]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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